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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89.06.2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1.17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1.27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教評會議審議核備

96.06.01 九十五學年度第2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9.09 一0九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9.23一0九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議核備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及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三

    及十條規定訂定之,成立體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審議有關本系教師之之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

    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案件及其他依法令應行審(評)議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七人及候補委員二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餘六人由本系全體

    專任教師,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從本系助理教授以上的教師中選出組成,惟

    教授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若教授人數不足,則教授為當然委員。系教授

    人數不足時,得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性質相近之教授或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具

    相當資格之研究員選聘之。系主任為會議召集人並為主席。

四、教師於該學年度留職停薪、休假研究或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不得被推選為

    委員。當選為委員後,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五、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經系務會議選出次學年委員。委員任期為一學年,

    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出缺時,由次高票者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

    為限。

六、本會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會議時須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決議時須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有效。

    出席人數不包括已辦妥公差或公假委員在內。

八、審查升等時,不可低階審查高階,低階委員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與討論表決。

    本會評審事項涉及出席委員個人或三等親內親屬時,當事人應自行迴避或得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迴避。迴避委員人數不計入該迴避議案出席及決議人數。

九、本會各項議案,經會議議決通過後應於一週內,報請本校師範學院教師評審

    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十、本會議案之討論、議決,悉依本校相關規程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教評會審議核備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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