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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89.06.22 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1.17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2.11.27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院教評會議審議核備

96.06.01九十五學年度第2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9.090九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09.230九學年度第 1學期第1次院教評會議核備

114.09.03一四學年度第1學期第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及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

    三及十條規定訂定之,成立體育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稱本會)。

二、本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薪級、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

    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師評鑑、違

    反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義務之處理及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應行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及候補委員二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委員會召

    集人及主席,餘為推選委員。本系教授優先推選為委員且教授人數不得少

    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教授(含當然委員)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時,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教授補足,且以具有相關學術專長者為原則;其

    餘不足之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就本系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推選之。

四、教師於教評會委員任期中,有借調、留職停薪、休假研究或其他等事由期

    間達三個月以上,或經懲處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者,自動喪失擔任委員資

    格。

五、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經系務會議選出次學年委員。委員任期為一學

    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出缺時,由次高票者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

    遺任期為限。

六、本會每學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審議案件屬專任教師新聘、升等、兼任教師解聘、懲處、延長服務、

    其他重大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

    除升等案不投票表決外,其餘均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且需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

    審議案件屬專任教師涉及教師法第四章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規定情

    事之一者,其出席及決議人數,悉依其規定辦理。

    其他議案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八、本會審議專任教師新聘案或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個案不

    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九、本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

    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或有利害關係者或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時,委員應自行迴避。

    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敘明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由教評

    會決議之,或由教評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審查有偏頗之虞者。

    出席委員依前二項規定迴避或因低階不得高審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

    入該迴避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

    對於專任教授新聘案、升等教授案、解聘、停聘、不續聘、懲處、其他

    重大事項,本會因故無法達到最低開會人數以致不能召開會議時,該教評

    會委員差額人數應由上一級教評會主席指派教授補足。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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