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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教師升等標準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教師升等審查標準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113.10.08)

 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評會議通過(113.10.29)

一、體育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審理所屬教師升等審查事宜,特依「國立臺東大學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四條及「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審查標準。

二、本系教師以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研究成果)升等者,應符合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申請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著作,其餘列為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三、本系教師升等除應符合「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標準,始得提出申請升等:

(一) 升等代表著作應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二) 講師升等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副教授升等教授,研究成果均須二件以上。

四、本標準如有未盡事項,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相關章則規定辦理。

五、本標準經系務會議及院教評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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