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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立臺東大學國內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

 

一、國立台東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為促進校際合作、提昇學生學習動機與成效、並鼓勵本校優秀學生赴國內其它學校進修,特訂定國立台東大學國內交換學生甄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 (不含進修暨推廣部學生) 得申請至與本校簽訂國內交換學生合作協議之其他大學進行一學期或一學年之交換學習。

三、國內交換學生名額及申請期限依本校與合作學校之協議,由教務處於每學年第二學期公告辦理次學年之交換學習申請資訊。

四、申請者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提出申請:

    1.申請表乙份。

    2.歷年學業成績單正本及名次證明各乙份。

    3.修課計畫書乙份。

    4.其他能說明申請者優異性之相關資料 (如,作品檔案或參賽獲獎證明等)

五、甄選流程:

    1.教務處綜合業務組公告甄選交換學校與名額等相關訊息。

2.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經系所主管核可。

3.申請人檢送申請書及相關資料,送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辦理甄選作業。

    4.書面資料審查:書面審查之評分由教務處遴聘三位教師擔任,並擇優面試。

    5.面試:由教務處遴聘三至五位教師擔任面試委員。

六、甄選成績計算方式:

    將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二項成績加總,依總分排序選薦;如總分相同,則依面試成績高低決定。甄選結果得列備取;若有缺額,得由備取總分最高者依序遞補,亦得從缺。

七、每學年各系所獲通過進行國內交換學習之學生名額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八、錄取名單由教務處綜合業務組通知各相關系所及申請人,並上網公告。

九、申請人經錄取後,應自行準備並填寫合作學校所需之各項文件,由本校具函向各合作學校推薦;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始為交換學生。

十、交換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學習,應至少於合作學校開學日一個月前向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申請撤銷,俾使教務處能通知合作學校與相關系所,並不得申請延後或替補。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撤銷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甄選及教務處承辦之任何獎勵或補助。

十一、學生交換學習期間併計於學則第十三條之修業年限內,交換學生至交換學校學習以一學年為限,不得申請延長,並以一校、一次為原則。已通過國外交換申請者,不得再申請國內交換。

十二、交換學生於交換期間仍應辦理本校註冊手續並繳交全額學雜費,並須於交換期結束後回本校繼續就讀至少一學期。

十三、本校學生至合作學校交換學習,其修習學分上限為兩校學則規定修習上限之較低者,修習學分下限則為兩校學則規定之較高者。

十四、學生交換學習期滿,應向合作學校申請具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證明,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辦理抵免。其修習科目、學分數之採認或抵免由各系所或開課單位依權責認定。

十五、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應遵守合作學校學生事務相關規定。

十六、交換學生之成績不適用於「本校大學部學業成績優良學生獎助辦法」。

十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未有相關規定者,由教務處協調相關單位處理之。

十八、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