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國立臺東大學學生出國進修獎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出國選修課程,提升國際化程度,加強國際學術、文化交流及強化本校學生外語能力,特訂定國立台東大學學生出國進修獎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非當期畢業學生,不含延畢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第三條 同時符合上述二條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學士班:在校學業成績各學期平均達全班成績前二分之一(含)以上者。碩、博士班:由系(所)推薦。
二、通過教育部核定之語言鑑定機構之測驗,其合格標準詳如附件一。
第四條 獎助內容:
一、每年獎助35名學生修習國外學校2~3學分之專業課程或80小時以上之語文/文化課程。每人,獎助額度新台幣二至八萬元,由學術審議委員考量申請學校、地區、學費等因素,於學術審議委員會議核定獎助額度。
二、每年獎助9名學生至國外學校修習一學期或一學年之正式課程;學期制學校每學期至少修10學分,學季制學校每學季至少修8學分,交換學校或其所屬國家另有最低修業學分規定者,依其規定。每人補助方式如下:
(一)學雜費:按實支檢據核銷。
(二)生活費:依當年度教育部公費留學生月支生活費標準八折計算,補助一學年以十二個月計,補助一學期以六個月計,補助一學季以四個月計。
(三)獎助總額度每人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上限,若已獲交流學校免除註冊費、學分費、住宿費、或膳食費者,由學術審議委員會酌予調整獎助額度。
三、經本校遴選推薦向教育部申請獎助者,若未教育部獲獎助時,可由本辦法逕予獎助。
四、每位學生就學期間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第五條 學生應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資料向各系所提出申請:
一、出國進修獎助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在學成績單乙份。
三、成績排名證明書乙份。
四、語言能力證明文件。
五、修課計畫(修習一學期或一學年課程者):內含課程名稱、內容、時間、地點、預期成效。
六、個人傑出表現或參與研究簡歷。
個人申請文件不齊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所送文件,審查完畢後,不另送還。
第六條 上述申請,應經各系所審查通過後,交由教務處提送學術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依申請者之語文能力、學業成績、及課外活動表現,擇優獎助;並得就各學院、系所之學生人數比例斟酌補助名額,必要時得列備取或從缺。視實際需要,學審會得要求業務單位辦理第二次申請作業。
第七條 學籍與其它相關事宜:
一、獲核定補助出國修習一學期或一學年之學生,於國外就讀期間仍須在本校註冊並繳交學費。返國後仍須回本校就學一學期 (含) 以上。
二、出國前應向所屬系所報告並充分溝通學分抵免事宜。返國後,學分抵免悉依所屬系所審核認定之。
三、具役男身分學生,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至遲於出國前二個月內備齊文件由軍訓室函請各相關縣市兵役單位辦理役男出國手續。役男並應依規定於出國前持核准公函及護照,前往兵役單位加蓋出境核准章。
四、獲補助之學生,須自行完成護照、簽證、住宿、選課、機票、機場接送及保險等個人事宜,並依據各申請學校開學狀況,自行安排前往之日程。若因個人因素無法順利取得學生簽證者,即取消錄取資格,不得保留。
五、交換學生由本校甄選錄取推薦,其入學許可核定由交換學校決定之。若交換學校拒絕入學者,即喪失交換生資格,學生不得有異議。
第八條 獲核定補助者,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返國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辦理核銷手續:
(一)申請一學期以上者繳交註冊費、學分費正本收據及支領生活費期間之護照出、入境日期戳記頁影本。
(二)繳交進修心得報告書乙份(依每年規定格式及字數撰寫),本校得於學校網頁公開心得報告供學生瀏覽。
(三)繳交生活學習照片50張併同心得報告電子檔,燒錄於光碟片。
(四)繳交成績單及學分證書或結業證書之正本及影本,正本於查驗後發還。
二、參加學校內所舉辦之出國進修同學返國經驗分享會。
三、應協助日後外國學生或姊妹校交換生初到本校,生活適應等事宜。
第九條 本項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5項自籌款(校務基金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投資取得收入)項下支應,審議委員會並得視當年度預算額度調整補助之金額與人數。
第十條 經審議通過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出國進修學生切結書(如附件三)及家長/監護人同意書(如附件四),如因故無法如期修課則應填具出國進修獎助學金錄取資格放棄聲明書(如附件五),所遺名額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