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台東大學學生五學年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就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國立台東大學學生五學年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系所得招收本校大學部在校學生為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學生必須於四年級(含)之前取得本系學士學位,修習各教育學程之學生須於五年級之前(不含延修生)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指取得預研生資格之研究所)甄試入學或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該預研生始正式取得本校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三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系所需依本辦法訂定「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要點」,其內容應包括甄選預研生每年招收名額、甄選資格限制、甄選需繳交審查資料、甄選程序、成績評分方式等,經教務會議通後實施。
第四條 本校欲招收預研生之系所應成立「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由各系主任或所長聘任,主任委員由系主任、所長擔任,委員名單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前,經系務會通過,並循行政程序陳校長核定,任期為一學年。
第五條 凡本校大學部學生修滿三年級上學期課程,符合各系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要點」之甄選資格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十日間,填寫「台東大學學生五學年修讀學、碩士學位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資料,經本系班導師、系主任、院長同意後送各相關系所提出申請,經各系所「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委員會」甄選通過者始成為該所之預研生,各系所甄選通過預研生名單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前送教務處備查。
第六條 各系所應輔導預研生選修研究所課程,學生選課依本校「學生選課實施要點」辦理。
第七條 預研生於大學畢業並通過本校各系所入學考試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者,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至多可抵免三分之二(含)碩士班研究生應修學分數。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