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國立臺東大學設置多元能力學程實施要點
一、依據本校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訂定本要點,其目的為鼓勵學生修讀學程以規劃個人專長與能力及培育社會所需之人力,並促進學生未來就業能力。
二、本學程之開設單位為學院,每學院至多開設二個學程為原則;本學程規劃以培育社會所需之人力以及利於學生未來就業為原則;各學程之增修,應於每年3至5月提案,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本學程的規劃以20-30學分為原則,且於二年內開完所有學分。各學程已開課完成,應提出成果報告,經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再行開設次學年度之課程。
四、申請開設學程之單位需將學程計畫(含課程綱要)提案經開設單位之學院或中心課程會議通過,本校課程會議複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
五、各學程設置之計畫內容應包含設置宗旨、學程名稱、課程規劃、學分數、課程綱要、擬授課教師、修讀資格、人數限制、申請與核可程序及退場機制等項目。
六、學生曾修習與學程課程科目相同或相似者(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除外),經學程開設單位主管同意最多得同時認列於該學程總學分數之1/2學分。
七、學程課程(不含學程同時認列之課程)之學分得在各學系規定之自由選修學分範圍內核計畢業學分數。
八、修讀學程之學分併計當學期所修習總學分上限,學生修習學程未能於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學程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延長修業年限期間身份為在校生,即使已修畢原學系畢業之最低學分,仍暫時不發予學位證書。
九、學生修讀學程於每學期受理申請期間,向開設學程單位提出申請,經同意後得選修學程,其同意選修學程之學生名單由開設單位造冊後,送本處備查。
十、各開課單位設置之學程課程應於每學年五月底和十一月底送教務處統一公佈,學生得於次學期起修讀。學程暑期開課,依本校暑期開課辦法辦理。
十一、本校學生(不含進修學院)修習單一學程一律免繳學分費,修習第二個(含)以上之學程,須依本校學分費之規定繳費。
十二、學生修畢各學程所規劃之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得向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處提出申請,並經開課學程單位審核通過後,逕行發給「修畢多元能力學程學分證明書」。
十三、為維持整體教學品質,學程申請通過開設後滿二年,辦理學程評鑑,以為持續改善及退場機制之依據。
十四、學程評鑑委員會共計五人,由教務長、研發長、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處處長、教學與學習中心主任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擔任之。
其委員會由本校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處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十五、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