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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立臺東大學學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辦法

 

第 一 條 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適用對象:本校非專以培育各該類科師資之各系(所)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學生及碩、博士班在校學生(在職生與進修部學生除外)。

條 學生欲修習所屬系(所)未提供之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者,須於每年四月十日至二十日期間向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甄試申請。

條 申請學生需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參加甄試:

一、大學部學生各學期操行成績需達八十分以上,且各學期學業總成績排序為其所屬班級    之前百分之六十者。

二、本校研究所學生可直接經由各系(所)推薦參加甄試。

條 開班原則:各系(所)學生經甄試修習各該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人數,大學部以招收設系目標非專以培育各該類科師資之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學生一屆學生總數之百分之六十為限;研究所則以不超過博、碩士班學生一屆學生總數之百分之六十為限。

條 本校教育學程係培育特殊教育及幼稚園師資類科,其開班班數及招收名額: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一班;幼稚園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一班。每班招收人數依教育部當年核定招生人數而定。

第 七 條 甄試程序採初審及複審兩階段進行;初審由各系所辦理,複審由本處組成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試委員會辦理之。學生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初審與複審甄試要點另訂之。甄試委員會組成辦法另訂之。

第 八 條 錄取名單由本處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試委員會開會後決定,簽請校長核示並公告之。

第 九 條 核准修習本校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者,依規定學分數繳費。繳滿規定內之學分費者,超修學分得免繳學分費。

第 十 條 修習學分數限制:學生各學期修習總學分數除受以下規定限制外,各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仍應依本校學則規定。

一、特殊教育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學期修習之學分數以一學分為下限,十一學分為上限。

二、幼稚園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每學期修習之學分數以一學分為下限,八學分為上限。

第十一條 修業年限:教育學程修業年限應至少二年,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惟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所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試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第十二條  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課程內容如下:

一、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身心障礙類)科目及學分如附表一。

二、幼稚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如附表二。

第十三條 大學部學生可以用於本校所修習性質相同之科目同時認列其修習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學分。同時認列學分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同時認列之學分數不得超過各該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應修學分:師資生為三分之一;非師資生為四分之一。

二、同時認列方式以相同學分數同時認列為原則,已修習學科之學分數低於擬同時認列學科之學分數者,不得同時認列;以多同時認列少者,同時認列後以較少之學分數登記。

三、凡經同時認列之學分,免繳交該學科之學分費。

第十四條 各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實習課程;其中教育專業課程與教育實習課程合稱為教育學程。

前項教育專業課程依據教育部公布各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而實施;專門課程則由本處擬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十五條 修畢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者,由本校輔導至實習機構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第十六條 修畢本校各師資類科教育學程者,應依師資培育法等相關規定,由本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自九十八學年度起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九十八學年度以前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仍適用本辦法修正前之原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並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