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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立台東大學學校運動場館設施開放及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教育部頒之「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國立台東大學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要點」第七條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運動場館及設施開放範圍由體育室負責管理並執行有關業務。本要點所稱學校運動場館及設施,其範圍如下:中正堂、室內綜合球場、攀岩場、體操館、舞蹈教室、桌球室、柔道教室、重量訓練室、游泳池、室外綜合球場、體能活動場,及其他室內、外運動場館及設施。

三、開放時間:室外綜合球場全天開放,夜間照明僅於學校上課期間的週一至週五開放至230分,但是下雨天及特殊情形則不開放夜間照明。其他室內運動及設施場館則依本要點第五項使用方式及內容規定。

四、本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教學及生活管理原則下,應配合開放使用以提供公、私立團體使用,並予適當之輔導。前項教學包含運動代表隊訓練;生活管理包含校園安全。而本校運動設施以體育課教學、校代表隊訓練,及學校核可之活動優先使用。校外單位或社團使用以例假日、寒、暑假為宜,並依本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使用本校運動場館及設施除遵照各運動場館及設施規定之外,另應依照以下使用方式及內容使用:

(一)嚴禁各種車輛、遙控模型飛機及滑輪入內。

(二)嚴禁煙火爆竹、吸煙、吃檳榔及口香糖。

(三)嚴禁攜帶寵物入內。

(四)設施保養時,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五)夜間照明設備開關及冷氣設備非管理人員許可不得擅自操作。

(六)未經授課教師或管理人員指示時,不可隨意移動各種器材。

(七)使用者須愛護球場內之設備。

(八)使用者有維護場地整潔之義務。

六、申請借用程序(申請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一)分為校內及校外兩項:

(一)校內:校內單位(含學生社團)借用運動設施,需備申請書(附件二)於二週前向體育室申請,經審查核准,並預繳保證金後方得使用。

(二)校外:校外單位或社團申請借用運動設施,需備函暨詳實計畫書、主管機關核准活動之文件及相關資料向本校提出申請,於活動舉行二週前向體育室申請,經審查簽請學校同意,並預繳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後,才視同完成申請手續並方得使用。

 

七、各運動場館及設施外借收費標準如附件三,若活動屬於公益活動經申請核准後,則給予優待並僅酌收基本水電費;如申請中正堂的冷氣設備,則另加收空調費用。

八、各項運動場館設施之使用限制說明如下:

(一)各單位辦理活動使用運動場館時,應依場地設備之使用規定珍惜使用,並保持環境之整潔及負責復原,若違反規定時,除沒收保證金外,且不予續借。

(二)使(借)用本校各運動場館需遵守各場地之使用須知。

(三)借用單位車輛進出應配合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區管制辦法」實施。

(四)在本校各運動場館活動人員,均應尊重本校有關人員(教師、管理員)之安排,並注重禮節,共同維護場地之整潔。如有不良行為或不服管理者,得取消其使用資格及權利,並視其情節輕重,報請學校或校外有關單位處理。

(五)使用本校運動場館及設施不得有損害本校校譽、有為社會善良風氣或影響公益,及進行與借用名目不符之活動或逕行轉讓其他單位使用,若有此類情事由管理員會同駐衛警予以制止其繼續使用,並沒收保證金。

(六)使用本場館的各項設施,應力求節約能源並維護環保的原則下從事各項活動辦理。

(七)除特殊情形得於隔天辦理場地恢復及檢查外,使用單位應於結束前十分鐘通知體育室負責人員,以便其檢查及關閉場地。

九、本校運動場館及設施借用期間,應依本校規定妥善使用,使用者應負責維持場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用畢應即回復原狀。如各單位於使用期間有損壞各項運動場館及設施之情形應予賠償,未即時回復原狀者,學校得僱工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由預收保證金項下扣除,如有不足得另行追償。

十、借用單位使用本校運動場館期間,所有人員(含職員、觀眾等)均需投保意外險,本校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十一、使用本校運動場館及設施應配合本校之相關規定,使用期間之活動人員安全及問題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另借用游泳池需備有合格水上救生員並全程駐留現場。

十二、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