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校外實習要點104.06.23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校外實習要點
103年12月2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01月15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04月3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課程委員暨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國立臺東大學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第三點之規定,訂定「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校外實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使本系學生能將課堂上所學之理論課程與業界之實務互相結合,期使學生畢業後能適應社會職場,將所學應用於職場,以提升就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系校外實習課程為「戶外產業實習」4學分,每1學分75小時,共300小時。
四、本系校外實習課程實施對象為本系非師資生。
五、校外實習實施時間為大三寒假或暑假修習,惟學生選課、實習成績登錄、排課時間及實習指導教師鐘點費皆納入四年級上學期計算與執行。
六、「校外實習課程」之實習資格、開課年級、必選修、學分數、實習期間、實習時數、成績評定、出缺勤考核、學生選課等相關規定,由本系擬定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計畫書,但不得因實習影響正常上課時間,且應經院、系、所、學位學程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
七、本系應選擇經政府機關登記核准,且有良好制度及信譽、符合學生專長之機構作為實習單位,並應與實習單位簽訂產學合作、建教合作或實習合約書。
八、學生修習「校外實習課程」至校外實習期間,應加辦相關保險。擔任本系實習指導教師應向實習生實施實習前輔導並舉辦實習前說明會。
九、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所需交通費、膳宿費及保險費,除實習機構另有約定外,一切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
十、「校外實習課程」之實習指導教師,負責不定期訪視所屬同學,並和實習單位聯絡與討論,以了解同學實習現況,並協助解決同學實習期間所遭遇之困難與問題。
實習指導教師訪視各實習單位如發現不適宜實習時,將責請學生重新尋找實習機構,其已實習時數不予承認。
十一、學生非經核可不得中斷實習,否則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實習期間請假者,應由實習單位同意後通知本校實習指導教師,經核可後方可請假,但需補足實習時數。若實習缺席時數高過該次實習總時數三分之一,該次實習時數將不予累計。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校外實習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